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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手机网页版      3.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资金空转等手段,配合公司、企业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或个人专门为公司、企业提供财务造假“一条龙”服务的,应当从严打击。(撰稿:荀阅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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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江峰LV7六年级
      2楼
      利差诱惑下 跨城存款持续火热
      2024/08/18   来自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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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雪馨LV5大学四年级
      3楼
      日本第一男公关晒与梅西合影
      2024/08/18   来自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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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徒邦婵LV0幼儿园
      4楼
      空军气象兵:观云测雨的守望
      2024/08/18   来自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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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鸿梅LV8大学三年级
      5楼
      2233生日快乐
      2024/08/18   来自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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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致顺LV1大学三年级
      6楼
      首创!上海拟为“人民建议”立法
      2024/08/18   来自日喀则
      4回复
    • 廖丹士LV3大学四年级
      7楼
      山峦起伏 神奇俊美
      2024/08/18   来自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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