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又要达到什么目标?景汉朝指出,从改革内容看,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纠纷少、案件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这一轨迹与逻辑,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 答:《若干规定》共7个部分,21条具体规定。一是“切实精简文件”,主要规定严控文件数量、提升文件质量、加强评估审查等。二是“严格精简会议”,主要规定严控会议数量、控制规模规格、提升质量效率等。三是“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四是“规范借调干部”,主要规定不向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严控向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等。五是“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主要规定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严格建设管理、防止功能异化等。六是“规范明晰基层权责”,主要规定建立健全职责清单,完善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规范工作机制、挂牌和证明事项,依法依规确定基层信访工作职责等。七是“规范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主要规定精简种类数量、注重创建示范实效、在基层不搞达标活动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