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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谢谢禹涵同学。法科学生更应关注社会现实,在实践中提升法律智慧。您关注的其实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的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加大防范、惩治力度的问题。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门强调。司法不能仅仅消极地受理、办理具体案件,更要能动、积极地反映社会需求,在司法过程中,研究分析倾向性问题、社会治理问题之所在,以检察建议、以典型案例引领向社会发出预警防治信号,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天气预报’,促进防范各类金融领域的“黑天鹅”“灰犀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在金融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丘成桐表示,他和港中大有深厚渊源,求学期间许多启蒙老师对他往后学术发展和教研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他希望通过加强清华大学与港中大在数学学术和研究方面的合作,回馈母校并促进数学教研的发展。(完)
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段文龙检察长多次强调,要认真落实院领导带案下访和包案办理工作要求,把常态接访和定期约访、重点走访、领导下访有机结合起来,扎实做好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和重复信访问题化解。
在我看来,有几个重要方法可以防止破产逃债现象:第一,对于困境企业和特殊资产的处置和救治,要关口前移,让债权人更早地进入到困境企业或者特殊资产的关注中,要通过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等一系列方式,让债权人能够更加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真实经营状态与偿付能力状况。第二,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过程当中要更好地进行立案审查,要更多地运用听证的方式对破产立案把关,要把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挡住。第三,要更好、更专业地解读运用企业破产法,让破产管理人正确行使权利。最后,还要运用破产法与民法典等制度工具和一些相应法律制度的结合去打击逃废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