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赖洪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建设成就表示高度赞赏和由衷钦佩,表示愿与中国司法部进一步深化交流,推动双方在被判刑人移管、律师管理、法治领域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二十四)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或者重要法律文书时,可以要求检察官对案件重新审查或者补充相关材料,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处理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决定。检察官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案件报检察长决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