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关中平原地区检察院依法负责办理黄河流域关中平原地区五地市(宝鸡、咸阳、西安、渭南和商洛)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前不久,该院通过陕西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发现,某水泥厂将污水排放至永寿县店头镇店头村,影响土地面积约百亩,当地群众苦不堪言。该院检察官立即赶往现场摸排。当日,西安铁检分院检察长王勇在陕西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现场指挥,确保办案检察官运用无人机高质效调查取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