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也没有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乘客小阳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而王某车辆是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实际却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综合笔录材料等,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网约车平台企业未尽到审核职责,导致本不应用于营运的车辆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对此负有责任。清华大学公诉人班硕士研究生、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强: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最高检最近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对一些涉诉企业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未来还有哪些探索,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大局作出更大的贡献?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