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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开·全站APPkaiyun官网      1.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或者签字确认明知虚假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是否明知,应当根据其对公司、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以及具体管理职责等,综合认定。(撰稿:方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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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义琼LV3六年级
      2楼
      卢昱晓 韩系妆造
      2024/08/18   来自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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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菲富LV2大学四年级
      3楼
      打好积极财政政策“组合拳”
      2024/08/18   来自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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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奇睿LV1幼儿园
      4楼
      文脉华章 | 你我心中的诗与歌| 你我心中的诗与歌
      2024/08/18   来自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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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固霞LV6大学三年级
      5楼
      男子打1400公里顺风车逃单被拘
      2024/08/18   来自株洲
      4回复
    • 柏荔婷LV0大学三年级
      6楼
      美国对华加征关税何其不得人心
      2024/08/18   来自达州
      2回复
    • 傅宏伊LV7大学四年级
      7楼
      “教师参与行政利于发挥优势”
      2024/08/18   来自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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