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创新发展。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制度机制和人才队伍。一是全国四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从2014年134个持续增长至2023年2813个,我国已成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二是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高效协同,全国已有1200余家法院实现“三合一”归口。三是以生态系统、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因地制宜实行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四是融入流域、区域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秦岭山脉相关法院分别签订司法协作协议,福建等十省(区)法院成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并发表《武夷山宣言》,携手提升系统保护水平。五是坚持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两手抓”,以培养“法律+环境”复合型人才为重点,锻造了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环境司法“铁军”。六是引入专业人才辅助案件审理,破解生态环境鉴定、评估、修复等实践难题。检察机关针对清淤疏浚活动破坏多类生态敏感区问题,运用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激光扫描和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精准定位测量,全面查清损害事实,督促不同层级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促进实现综合治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