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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