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证券发行人持续经营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1)公司股票发行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2)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认定。(3)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对境外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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