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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官方      3.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资金空转等手段,配合公司、企业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或个人专门为公司、企业提供财务造假“一条龙”服务的,应当从严打击。(撰稿:皇甫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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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姬军钧LV1六年级
      2楼
      莫迪宣誓就职,开启第三任期
      2024/08/18   来自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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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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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来自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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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来自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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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来自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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