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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的规定,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办案事项。
(三十)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重新审查的要求,改变原决定从而作出错误决定,前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司法责任。
(十)明知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违法,或者裁判错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
(三十七)检察人员能够主动纠错、说明情况,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违规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等情况的,可以从宽处理。对抗、阻碍或者指使他人对抗、阻碍司法责任调查和追究的,应当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