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准确惩治在境外电诈窝点从事服务工作的犯罪分子。随着境外电诈犯罪集团逐渐规模化、公司化、园区化,参与实施诈骗人员不断增多,在诈骗窝点中从事秩序管理、技术保障、生活服务等人员也随之增多,为犯罪集团日常运转、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重要支撑,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从事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要准确甄别、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中提供餐饮住宿、保安物业、技术保障等服务的人员,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明知系为诈骗窝点提供服务,仍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提供生活服务、技术保障,且提供的服务保障对诈骗犯罪集团组织管理、秩序维护、诈骗实施起到重要支持促进作用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对进入诈骗犯罪窝点时间短,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厨师、保洁等一般工作人员,未获取明显高于其所从事劳务活动的正常报酬,其行为对实施诈骗所起作用不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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