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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悉,在该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黄金期,叶志忠带头“泡”在居民家里做工作,积极动员、强力攻坚,迅速打开局面。“征收工作直面民众,我们工作人员全部动起来。白天忙完日常事务,晚上全部上户做工作,一鼓作气打好征收攻坚战。”叶志忠发挥情况熟、懂政策的优势,耐心细致讲政策,苦口婆心做工作,亲情原则一并讲,在征收工作中展现出充分的责任担当和敬业精神。那段时间,工作到深夜十一二点是常态,家里人几乎见不到面。
“档案不是‘保密禁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大众对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的提高,查阅档案的人员越来越多。虽然喜闻乐见这种变化,但不少档案工作人员认为当前各种档案利用率仍明显不足,应当进一步优化档案分类与编目,建立档案利用反馈机制。“收集用户反馈意见,了解用户在查询、借阅档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定期统计和分析档案利用情况,及时改进档案服务工作。”此外,也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加强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档案知识竞赛、讲座等活动增强社会档案意识”。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珈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参加游学营活动意外受伤的诉赔案件,裁定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贾诉称,其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游学营活动。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入住宾馆。入住期间,其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贾认为,涉事公司系游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确实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其遭受的人身伤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鉴定费1430元。被告辩称,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通过分发安全手册、“小安全员在行动”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在游学过程中也会在餐厅、景点、酒店、报告现场等地张贴安全标语,随时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小贾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在入住宾馆后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划伤,故被告应就小贾之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虽主张小贾手部受伤系因其自身腿部有伤并错误使用玻璃门借力所致,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可以减轻责任情形的情况下,小贾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照百分之百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小贾医疗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鉴定费1430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