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等人为了达到替代记分的目的,伪造行驶证用于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看似是一件事,然而其中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以及组织他人替代记分,应分别承担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胡巧绒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组织他人实施前两种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上述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据其本人供述,其于2024年4月接触到“跑分”业务,期间在“上线”的帮助下,使用其本人支付账户转移非法资金19万余元,无卡取现7万余元,非法获利3000余元。经进一步讯问得知,其“上线”为河南省禹州市“顾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