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法治服务中心的巡回法庭里,一起人身损害保险纠纷案庭审正在进行。这是上海金融法院社区巡回审判的第二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据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等等。但该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还有到期债权,不存在终结执行的情形。”盘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在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对该案终结执行,违反了终结执行程序,损害了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