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表示,本案争议点之一在于通过境外网络平台下载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获取”行为。经审查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对于“非法”的认定,可以将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吴某作为网络安全从业者,没有法律授权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或使用的权利,也没有获得相关当事人的许可,其违反国家规定违规访问国际互联网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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