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听证会流程规范,深入的‘听’与‘证’不仅让桑某及其服饰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更让我们看到了检察机关依法护企、以公开促公信的决心。”来自青海省的检察听证员申生云在观摩此次听证会后告诉记者。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