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线索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分析研判,认为检察人员不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予以了结;认为暂时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予以暂存待查;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提出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据介绍,最高检曾于2015年9月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此次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此前文件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意见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意见还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