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的范围除本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已知的传染病外,还应明确包括突发时原因尚不明确的传染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教师不应该是教书匠,而应该成为有研究能力的‘大先生’。”在专题研讨环节,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戴立益以《弘扬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构建本硕贯通的师范生培养体系》为题作了报告,他以语文、数学、化学、历史、体育等课程教学为例,讲解了研究相关问题的思维方向和操作方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