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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但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或者已死亡的检察人员,应当明确其承担的责任。
(四十三)健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常态化落实机制,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的记录报告制度,完善记录报告内容核查、违纪违法案件倒查等机制。
(十)明知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违法,或者裁判错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
当事检察人员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检察机关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并向其通报同一案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