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时间已经结束,故甲公司持有溢收部分的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其一,至本案审理期间,甲公司仍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距其退出时间已有一年半之久。其二,客观事实上,溢收部分物业服务费所对应的期间,是由乙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且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甲公司,故乙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存在其额外获利之嫌;其三,若该费用直接由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则省去了业主向甲公司主张返还,同时乙公司再向业主催讨等多重环节,有效地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台湾青商会大陆事务交流委员会学生交流组组长、夏令营代表团团长徐意胜告诉记者,此次来访的台湾青年学生很多都是“首来族”。“我相信这次夏令营将会是我们人生中难忘的一段经历。在安徽,我们将一起交流,学习新的知识,体验新的文化,结交新的朋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