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明确的“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代理人,仍接受其命令、派遣、指使、委托、资助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构成间谍罪。其“任务内容”,不限于收集、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也包括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介绍、报备、策反相关人员,以及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指令,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或者作为内应力量长期潜伏等。某机关工作人员刘某某通过网络结识“某调查机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以调查咨询公司征文的名义指挥刘某某搜集、撰写、提供涉我资料,并给予经费资助。随着交往的逐渐深入,该“工作人员”向刘某某表明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搜集红头涉密文件。刘某某虽内心惶恐,但为了继续获取经济利益,非但没有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反而还接受了间谍培训,并继续按照该“工作人员”指令搜集涉密文件并开展相关活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