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对虚拟数字人进行了界定:“虚拟数字人是指具有数字化外形的虚拟人物。与具备实体的机器人不同,虚拟数字人依赖显示设备存在。虚拟数字人具备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拥有人的外观,具有特定的相貌、性别和性格等人物特征;二是拥有人的行为,具有用语言、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表达的能力;三是拥有人的思想,具有识别外界环境、并能与人交流互动的能力。”“规范、清晰的诉答文书是庭审成功的一半。”海城市法院院长高勇犹记得,2022年9月2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与鞍山市律师协会协同开展此项改革的推进会上,刚刚履新不久的鞍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林发言时如是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