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斌、黄某平等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以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的单证信息,伪造购销合同、资金回流,并指使被告人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为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何某斌的香港公司、黄某平的J公司等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环节,虚构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已实际出口货物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1.51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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