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涉事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共计340余万元。作为复旦大学诉讼法学博士,胡巧绒也是最高检检察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围绕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这一主题,她认真梳理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区别,形成了2万余字的讲稿,曾赴西藏、河南、山西等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业务培训。因此,也有不少同仁亲切地称她为“胡老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