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递给小编一本大连中院今年6月发布的《涉物业纠纷审判白皮书》,说到:“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沟通是我的功课。但作为法官,既要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能按时足额收取物业费以维持正常运转,又要满足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需求,实现双方共赢,是我的修行,必须一直探索。”“这就是今天我要去跟小王家、小赵家分析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业主对抗物业公司物业费诉请的主要抗辩理由是物业服务质量有瑕疵,如外墙渗水不维修、垃圾清理不及时、车辆管理不到位等。但从目前法律规定、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看,物业服务标准并无量化指标。业主作为自然人个体,在个案中举证能力有限,难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很难支持业主抗辩。”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