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中,限定“开胸”或“开腹”手术方式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合同未依法将该免责条款以醒目方式标明。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患者而言创伤更小、死亡率更低、并发症发生率更低的治疗方式会取代原先的治疗方式。保险公司限定了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也违背合同目的。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合同(重疾险)的真实意思是转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即使保险条款中列明治疗方式,如果该治疗方式与合同目的相悖,保险公司不能以该约定为由免除自身保险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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