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到韩国考察,关注到韩国宪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有个案例很典型,这个案例是韩国一位教师因清偿不了个人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允许了。这位老师破产之后,学校把他开除了,剥夺他从事教师职业的权利,他就到宪法法院起诉学校违宪,最后宪法法院的裁定支持了学校的决定。为什么?因为个人破产意味着破产的个人信用不完整,为人师表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信用,怎么让学生与家长信任?也就是说,他只能等过了破产考察期间,才可以再从事教职。所以,只有破产法律才敢于触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整个开庭过程中提到的所有细节,只要是有利于她的,她都说她能记得清,而且她非常肯定;当你问到她还有没有其他被拐儿童时,她说没有,还反问“你觉得有你去查出事实来”。还有,比如说中间人说卖了孩子之后,她(指余华英)拿钱拿得比较多,中间人只分得200元,余华英就会反驳称,中间人不是拿200元,而是拿了1000元,因为他们有好几个人;她能记清楚说好几个人,都是给了1000块钱。1000元和200元这些账目她记得,但是对她不利的(情况)她都说不记得,说她的头被车撞过,所以有很多东西她会记不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