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立法,但数量众多,并且能够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认为,之所以要将立法权和文件制定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确保国家出台的每一部立法、每一个文件都是“良法”。只有具备良法的前提,后续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裁判才有意义,这也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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