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最高检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刑事追究只是最后的惩罚手段,应抓小抓早,防微杜渐,通过办案助力金融环境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2019年6月27日,最高检围绕及时发现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了“三号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针对原告诉请的损失项目:医疗费,结合门诊记录和医疗费发票确认为4214余元;交通费,结合就医记录和停车缴费记录确认为164余元;医疗辅助器具费,原告购买的行走靴和医用拐杖均为治疗病情所需,确认为813余元;营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休单,原告共休息五周(35天),结合司法实践标准和原告伤情,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700元;护理费,结合原告休息天数、伤情和司法实践标准,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2100元。故原告实际损失总额为7992余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