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市县,要尊重住房保障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意愿,由住房保障对象根据房源区位、品质、价格等,自主选择是否参与配售或配租。”柴强说,商品房“收储”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资金需求、收购价格等,自主决定是否出售商品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支持。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到一视同仁,不搞“强买强卖”。促进国企和民企协同发展是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重点任务,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2023年以来,浙江国企与民企开展各类合作项目2619项,国企引入社会资本194亿元,投资民企713亿元,涉及项目总金额6253亿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