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健恒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被告人邓锡耀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贺健恒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从被告人邓锡耀处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两台,均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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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闵娅莲l
推动高校党建充分发挥引领作用🦑🛏
2024/08/18 推荐
187****5455 回复 184****4130:“大漠村医”改名记🔽来自运城
187****1321 回复 184****7195:推动责任落实 健全长效机制⛕来自常熟
157****1113:按最下面的历史版本🤕➞来自伊犁
8460路梁启23
商超果蔬过度包装也该瘦身🌶⚣
2024/08/17 推荐
永久VIP:日就月將🍚来自本溪
158****3668:大堡礁温度过去10年最热🎙来自威海
158****1429 回复 666🎬:欧拉恒等式是啥意思(2)✿来自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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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车站加装电梯 便利乘客出行♚🐾
2024/08/16 不推荐
习咏良ud:研学游别成了到此一游😖
186****7828 回复 159****576:直击SNEC光伏展,“智”造耀眼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