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土地230亩,分别用于苗木、藏茶种植及农事体验园,增强集体经济,提升村民收入。此外,为251户搬迁户安装屋顶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预计每户年增收5000元左右,全村年增收125万元,同时促进就业。最后结合生态、旅游等多领域开发岗位,直接就业352人,并鼓励村民经营农家乐、特色餐饮,实现家门口就业与增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