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证券发行人持续经营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1)公司股票发行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2)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认定。(3)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对境外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依法作出认定。雄安新区、天津市河东区、深圳市南山区将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企业登记业务“标准统一、代收帮办、远程办理、协同联动”的“跨省通办”新模式,共同构建“便民利企、协同发展”的优质营商环境,实现企业设立、变更及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企业注销登记等登记业务“跨省通办”,营业执照及登记通知书等登记结果“异地领取”,加快企业登记业务“办、发、领”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真正为企业群众办事提速度、增效率。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