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会议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中找准定位、发挥作用。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巩固深化“四大检察”基本格局,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要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推动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机制,探索推广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法治督察等衔接机制。要健全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一体贯彻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要着力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完善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更加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等制度,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年轻干部培养,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检体系,持续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