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8月,省检察院提出了包括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改革在内的12项具体机制措施。11月,省检察院进一步制定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十八条意见”,构建起了严防冤假错案的工作体系,“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例,它要求检察办案要以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对于只有口供、客观性证据不到位的案件,不予批捕起诉,坚决守好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该法院高度重视辖区企业健康良性发展,统筹立、审、执部门联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涉企业重点案件进行“会诊”,加大对高新企业、小微企业的司法支持,执行中采取法律规定范围内最优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影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