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债务执行难问题中很多都是个人债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个人讨债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暴力催债等原始的催债方式,但很多债务人是由于失业、生病、抚养、赡养或者商业上的失败等原因,是“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我相信“老赖”会越来越少。当前,立法机构正在考虑在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其实,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也有了一定的地方立法试点与实践基础,但全国性的立法仍面临很多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虽然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但不能只是简单移植国外制度,而是需要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相结合,构建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能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因此,探讨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价值目标、制度障碍以及如何克服等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极具现实意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