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襄州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院拓展“联接”新思路,通过“检律对接”“检法对接”“府检对接”,畅通矛盾化解渠道,汇聚合力推动解决农民工急难愁盼问题。近三年,该院办理的25件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24件均是调解结案,占96%。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