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该案对企业产生负面社会效应,检察官多次对张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张某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向该公司出具致歉信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结合张某认罪悔罪态度,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对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后张某未上诉。十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实施向网络诈骗团伙出卖微信账号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