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既包括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也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新类型或不常见的债券,可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按照“还本付息”这一债券的共同属性,依法作出认定。据了解,近年来,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战线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牢牢扛起“树正气、保平安、促发展”的政治责任,全力以赴为维护全省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奉献了见义勇为力量,见义勇为事业在传承中实现守正创新,多项业务指标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权益保障长期位居全国前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