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2023年,该制度在全省推广运用。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适用该制度审理生态环境案件近30件,涵盖水利、土壤、矿业、海渔、林业等领域。这一制度被写入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项报告,并获评2023年全省改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试点探索先行”类案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