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等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的溶洞污染问题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2024年5月8日,毕节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毕节市辖区内溶洞污染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问题整改,修复受损生态。同时,毕节市检察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对当地溶洞污染防治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理关联公益诉讼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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