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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体育官方网站全站入口      2.公司、企业体系内的中层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在财务造假行为中负有部分组织责任或者积极参与起较大作用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作用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撰稿:仲孙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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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红俊LV8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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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环星云周围的环
      2024/08/20   来自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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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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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0   来自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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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0   来自张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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