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检察人员不服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检察长的监督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方面,规定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者报请检察长决定,以及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核。此外,对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位,将监督管理责任单列出来与司法责任并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