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线索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分析研判,认为检察人员不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予以了结;认为暂时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予以暂存待查;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提出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会议要求,督导检查要再深入,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发案少、治安好、群众满意”为标准进行科学评价,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地要科学安排勤务,做好防暑降温、后勤保障,帮助解决民警实际困难,让民警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关爱,进一步提升队伍凝聚力战斗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