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印刷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公司印刷设备为一台海德SM52印刷机,徐某系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009号、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印刷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印刷公司、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印刷公司、徐某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印刷公司账户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印刷公司、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遂召开听证会并向某法院和某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某市农业农村局及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涉船舶如果符合补助条件,应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其后密切跟踪案件进展,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市农业农村局承诺加快渔船核验进度,尽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史某也表示在行政程序未完结之前,不再申诉。2024年1月,案涉4艘渔船全部通过核验,某市农业农村局为史某发放补助金170万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