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翁顺艮认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与“被害人”杨某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杨某在接受“非法行医”治疗后,没有严重伤害后果发生,而他也是第一次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事发后理疗店已经停业,此后潜在的社会风险已经彻底排除。因此,执法部门不应该单纯为了罚款对其穷追不舍。澎湃新闻注意到,翁顺艮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根据原行政处罚决定中查明的事实,其理疗店对杨某进行的“非法行医”活动所得金额仅为128元,且该金额还包含了其他合法按摩服务的商品价值,对比最后执行的最终罚款数额10万元,后者对比前者的倍数超过了781倍,过罚明显不当。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