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王某某借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某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某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厂房围护结构工程。随后,王某某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围护砌砖和钢筋制作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李某甲具体施工,将所承包工程中的木工制模工程发包给李某乙具体施工,双方均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合同签订后,李某甲、李某乙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8月,王某某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向李某甲、李某乙出具了工程结算清单,并向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出具欠款120万元、140万元的欠条,承诺待某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后,再向李某甲、李某乙一次性付清欠款。详情